按照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總體部署,山西省于2013年9月正式啟動幼兒園、中小學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
改革后的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由教育部制定考試科目、考試標準和各科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命題,建立試題庫,制定考務工作規(guī)定,確定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合格線。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統(tǒng)一組織實施考試?荚嚪譃楣P試與面試兩部分。筆試各科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筆試、面試均合格的人員,方可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本省有部分人員在改革之前(含2013年上半年參加考試的人員,下同),已經參加了山西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組織的山西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并已取得單科或兩科合格成績(有效期內),或參加了省轄市教育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并已取得測試合格成績(有效期內)。根據(jù)實際情況,這部分人員采用過渡辦法。
一、過渡對象
1.已取得《山西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內)的人員;
2.已取得《山西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書》(有效期內)的人員;
3.已取得《山西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和省轄市教育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成績(有效期內)的人員。
二、過渡方式與期限
1.2014年上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本省將給予過渡對象教育學、心理學補考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機會,補考與測試的內容、形式,同改革之前。
2.經2014年和2015年補考、補測后,獲得全部兩科合格成績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成績(有效期內)的人員,認定辦法同改革之前。
3.已經取得《山西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和省轄市教育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成績(有效期內),且具備其他認定條件的人員,應在2014年或2015年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4.截止到2015年,凡過渡對象仍未取得單科(教育學或教育心理學)補考合格成績,或未取得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成績,或不具備其他認定條件,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教師資格的,從2016年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必須參加國家統(tǒng)一的教師資格考試(含筆試、面試)。
三、其它
過渡對象可以選擇參加過渡辦法,也可以選擇參加改革后的考試與認定辦法。選擇參加改革后的考試與認定辦法的人員,不再適用過渡辦法。
查詢有關過渡政策和具體要求,可登錄山西省教育廳官網和山西省招生考試網。
本公告解釋權在山西省教育廳。
山西省教育廳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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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教師資格考試全國統(tǒng)考考試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