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嘉興市2015年上半年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公告
考試地點:嘉興技師學院,嘉興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文博路793號,幼兒園、小學、中學及中職類考場在教學樓1、2幢。
嘉興技師學院3D圖
時 間類 別 |
2015年上半年筆試時間:3月15日 | |||
上 午 9:00-11:00 |
下 午 13:00-15:00 |
下 午 16:00-18:00 | ||
幼 兒 園 |
綜合素質(zhì)(101) |
保教知識與能力(102) |
— | |
小 學 |
綜合素質(zhì)(201) |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02) |
— | |
初級中學 |
綜合素質(zhì) (中學) (301) |
教育知識與能力(302)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
高級中學 | ||||
中職
|
文化課 | |||
專業(yè)課 |
— | |||
實習指導 |
— |
考試時間:
準考證打印時間:3月9——3月15日,網(wǎng)上自己打印。
考場地址
考試科目 |
考試場次 |
考場代碼 |
考場地址 |
試場序號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1 |
教學樓1幢104 |
第1試場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2 |
教學樓1幢105 |
第2試場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3 |
教學樓1幢106 |
第3試場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4 |
教學樓1幢107 |
第4試場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5 |
教學樓1幢108 |
第5試場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6 |
教學樓1幢204 |
第6試場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7 |
教學樓1幢205 |
第7試場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1第一場 |
330401008 |
教學樓1幢206 |
第8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20 |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30 |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09 |
教學樓1幢207 |
第9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0 |
教學樓1幢208 |
第10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1 |
教學樓1幢306 |
第11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2 |
教學樓1幢307 |
第12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3 |
教學樓1幢308 |
第13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4 |
教學樓1幢404 |
第14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5 |
教學樓1幢405 |
第15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6 |
教學樓1幢406 |
第16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7 |
教學樓1幢407 |
第17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8 |
教學樓1幢504 |
第18試場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
201第一場 |
330401019 |
教學樓1幢505 |
第19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1 |
教學樓1幢506 |
第20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2 |
教學樓1幢507 |
第21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3 |
教學樓2幢104 |
第22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4 |
教學樓2幢105 |
第23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5 |
教學樓2幢106 |
第24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6 |
教學樓2幢107 |
第25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7 |
教學樓2幢204 |
第26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8 |
教學樓2幢205 |
第27試場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
301第一場 |
330401029 |
教學樓2幢206 |
第28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1 |
教學樓1幢104 |
第1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2 |
教學樓1幢105 |
第2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3 |
教學樓1幢106 |
第3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4 |
教學樓1幢107 |
第4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5 |
教學樓1幢108 |
第5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6 |
教學樓1幢204 |
第6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7 |
教學樓1幢205 |
第7試場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102第一場 |
330401038 |
教學樓1幢206 |
第8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9 |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39 |
教學樓1幢207 |
第9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0 |
教學樓1幢208 |
第10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1 |
教學樓1幢306 |
第11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2 |
教學樓1幢307 |
第12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3 |
教學樓1幢308 |
第13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4 |
教學樓1幢404 |
第14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5 |
教學樓1幢405 |
第15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6 |
教學樓1幢406 |
第16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7 |
教學樓1幢407 |
第17試場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202第一場 |
330401048 |
教學樓1幢504 |
第18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0 |
教學樓1幢505 |
第19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1 |
教學樓1幢506 |
第20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2 |
教學樓1幢507 |
第21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3 |
教學樓2幢104 |
第22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4 |
教學樓2幢105 |
第23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5 |
教學樓2幢106 |
第24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6 |
教學樓2幢107 |
第25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7 |
教學樓2幢204 |
第26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8 |
教學樓2幢205 |
第27試場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中學) |
302第一場 |
330401059 |
教學樓2幢206 |
第28試場 |
303-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3第一場 |
330401060 |
教學樓1幢104 |
第1試場 |
303-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3第一場 |
330401061 |
教學樓1幢105 |
第2試場 |
306-物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6第一場 |
330401062 | ||
307-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7第一場 |
330401063 | ||
308-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8第一場 |
330401064 | ||
304-數(shù)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4第一場 |
330401065 |
教學樓1幢106 |
第3試場 |
304-數(shù)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4第一場 |
330401066 |
教學樓1幢107 |
第4試場 |
313-體育與健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13第一場 |
330401067 | ||
314-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14第一場 |
330401068 | ||
315-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15第一場 |
330401069 | ||
305-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5第一場 |
330401070 |
教學樓1幢108 |
第5試場 |
305-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05第一場 |
330401071 |
教學樓1幢204 |
第6試場 |
310-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10第一場 |
330401072 | ||
311-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11第一場 |
330401073 | ||
312-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
312第一場 |
330401074 | ||
403-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03第一場 |
330401075 |
教學樓1幢205 |
第7試場 |
410-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10第一場 |
330401076 | ||
411-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11第一場 |
330401077 | ||
412-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12第一場 |
330401078 | ||
404-數(shù)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04第一場 |
330401079 |
教學樓1幢206 |
第8試場 |
414-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14第一場 |
330401080 | ||
415-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15第一場 |
330401081 | ||
405-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05第一場 |
330401082 |
教學樓1幢207 |
第9試場 |
407-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07第一場 |
330401083 | ||
408-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08第一場 |
330401084 | ||
409-思想政治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 |
409第一場 |
330401085 |
考生守則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作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忌仨殤{有效身份證、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考試。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及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nèi)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后,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所有考試科目均實行網(wǎng)上閱卷,考生應在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
七、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客觀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nèi)作答。
九、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nèi)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卡、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浙江省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忌_考前30分鐘,持準考證、有效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有效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左上角。
四、考試科目實行網(wǎng)上閱卷,考生應在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忌玫酱痤}卡、試卷后,先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并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
五、在考試鈴響之前,不準翻看試卷,不得在試卷、答題卡上作任何標記。
六、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七、考試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時,考生應舉手與監(jiān)考員示意。凡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用簽字筆書寫,信息點的填涂使用2B鉛筆。
九、試題作答時,選擇題用2B鉛筆填涂信息點,填空題、論述題用鋼筆或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十一、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考試結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上,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十二、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監(jiān)考員有權對考場內(nèi)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記入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