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紹興縣新教師公開招考筆試及
專業(yè)技能測試相關事項的通知
2012年紹興縣新教師公開招考筆試時間為
1、考生務必于當天8:00前到達考點,須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方可進入。陪同人員一律在考點外止步。
2、上午教育基礎知識考試時間為9:00-11:30,下午各學科(除音體美、職校、少體校財務及文職工作人員)專業(yè)知識考試時間為14:30-17:00。
音體美、職校、少體校財務及文職工作人員崗位考生于12:00在指定教室集中,參加專業(yè)技能測試,集中地點詳見考點公告。其中職校(除土木工程實訓)、少體校財務及文職工作人員崗位考生先于12:30-13:30在縣實驗小學參加專業(yè)理論知識測試,完成后在試場內等候,統(tǒng)一乘車赴異地參加實踐操作測試。
3、考生進入考點后一律上繳通訊工具,在當天考試全部結束后方可領取。除2B鉛筆、書寫用藍或黑色字跡鋼筆、簽字筆、圓珠筆、橡皮等考試用品外,其他隨身物品在試場外指定位置存放,不得帶入試場,請考生切勿攜帶貴重物品。所有科目均不得使用計算器。
4、縣實驗小學餐廳將為考生提供中餐。在現(xiàn)場確認時已購買餐券的考生可直接憑餐券就餐,尚未購買餐券的考生當天仍可在餐廳自愿選擇購買餐券。
特別提醒:本次考試將采用網(wǎng)上閱卷,請考生務必準備好2B鉛筆和0.5毫米及以上水筆(推薦黑色),試場內不得相互傳遞、借用。
附:1.浙江省教師招聘考試考生守則
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
紹興縣教育體育局
浙江省教師招聘考試
考 生 守 則
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指定考場,在指定座位就考,按考試實施程序、指令考試。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或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圓珠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須擰干)、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小靈通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對號入座后,將自己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紙后,應認真核對答題紙上粘貼的條形碼上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一致,并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紙無效。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六、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所有考試科目的試題答案須全部答在答題紙上。使用答題卡科目中的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部分用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作答;直接在試卷上作答科目的所有答案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
八、在答題紙規(guī)定的地方答題,未按規(guī)定區(qū)域答題或不規(guī)范答題,將按評分參考的規(guī)定適當扣分。不準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需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九、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紙、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遇試卷、答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十一、試卷內容在考試結束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卷、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模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鞅仔袨椤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