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2016年教師資格認定公告(一號)
根據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于做好2016年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市2016年春季教師資格申報和認定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認定教師資格的范圍和條件
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條件,戶籍或者任教學校在昭通市的中國公民,可向戶籍或者任教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教師資格必備的學歷條件、思想品德條件、身體條件和教育教學能力,嚴格按照《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事項可登陸云南省教育廳網站查詢。
二、教師資格認定申報的具體事項
(一)網絡申報時間
2016年4月18日至5月27日
(二)網絡報名操作流程
1、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網址為:http://www.jszg.edu.cn),進入“未參加全國統(tǒng)考申請人網報入口”,點擊“未參加全國統(tǒng)考申請人注冊”(若參加全國統(tǒng)考,并已取得“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申請者,請點擊“全國統(tǒng)考申請人網報入口”進入申報系統(tǒng)),進入網上申報系統(tǒng)后,根據要求填寫申請人相關信息,并于選擇的教育局所規(guī)定的網絡申報時間內提交信息。
2、確認無誤后提交注冊信息。
3、提交成功后,系統(tǒng)將返回此次申報生成的報名號。請申請人牢記注冊時所用密碼及生成的報名號,這些資料是以后修改報名信息及現場確認時的重要查詢條件。
4、請申請人自行打印“報名號及現場確認信息”、“申請表”,并下載“思想品德鑒定意見表”。
5、網上申報所用電子照片須為jpg格式,像素大小為114×156。
(三)現場確認事項
1、現場確認地點和時間
請申請人在2016年4月18日至5月27日內到戶口所在地教育局人事股(科)進行確認(鹽津縣確認地點為鹽津縣政務中心教育窗口),過時系統(tǒng)將關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自己負責。
2、現場確認時,申請人必須攜帶以下資料:
(1)報名號及現場確認信息;
(2)《教師資格申請表》(A3紙雙面打印;簡歷從高中起填到現在,一式二份);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4)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6)《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一份)(由相關部門鑒定并加蓋印章);
(7)《云南省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體檢表》(網上下載,A4紙雙面打印并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格檢查合格,一份);
(8)非師范教育類及非全日制師范專業(yè)畢業(yè)的申請人需提供云南省或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合格證原件;師范類畢業(yè)的申請人需提供在校期間完整的成績單和教育實習鑒定表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9)一寸彩色照片1張(須與網上報名所用照片一致)。
三、教育教學能力測評
對符合申報條件需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的申請人將由市、縣(區(qū))教育局組織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
昭通市2016年春季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能力測評由現場確認的相關縣區(qū)教育局組織。
昭通市2016年春季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能力測評由市教育局組織,測評時間為:2016年6月18-19日。
符合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認定能力測試的申請人,必需執(zhí)本人身份證、所申報學科的高中(中專)階段現行教材、復寫紙2張(撰寫教案時使用)于2016年6月17日下午3:00到昭通市教育人事科報到,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教師資格認定收費標準
因為《云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教師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價收費[2013]96號)執(zhí)行期已滿,2016年上半年教師資格面試(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暫不收費,以后的收費標準根據新文件規(guī)定辦理。
五、咨詢電話
昭通市教育局人事科:0870—2233818;
昭通學院教務處:0870—2152924;
昭陽區(qū)教育局人事科:0870—2128213;
魯甸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8121594;
巧家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7125706;
鹽津縣政務中心教育窗口:0870—6636218;
大關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5621204;
永善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4122517;
綏江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7624245;
鎮(zhèn)雄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3120050;
彝良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5120485;
威信縣教育局師訓股:0870—6122392;
水富縣教育局人事股:0870—8637209。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