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根據(jù)《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qū)、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h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信c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nèi)完成不少于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等量學分;
。ㄋ模┥硇慕】担瑒偃谓逃虒W工作;
。ㄎ澹┦〖壗逃姓块T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ㄒ唬┳杂行趦(nèi)未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等量學分;
。ǘ┲兄菇逃虒W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jīng)所在學;蚪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chǎn)假等情形除外;
。ㄈ┮粋注冊周期內(nèi)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ㄒ唬┻`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ǘ┮粋定期注冊周期內(nèi)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ㄈ┮婪ū怀蜂N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nèi),申請首次注冊。經(jīng)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nèi),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wǎng)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督處熧Y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ㄋ模┧趯W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ㄎ澹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貙嶋H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nèi),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jīng)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环辖處煻ㄆ谧詶l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ǘ⿲Ψ辖處煻ㄆ谧詶l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nèi)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